河北省首例水官司拉锯战背后:法律无依据追究责任难

    两年前一起人为破坏行为,导致省会富强小区清馨园的总水表被损,这之后的时间里,负责该小区日常管理的长安物业管理中心,依然按照住户分水 表收取居民日常水费,可其向供水总公司缴纳的总用水费却突然骤减。知情的三位长安物业的仗义女工,向供水监察大队举报了物业管理中心派人私改水表一事。监 察大队经过查证后,以法律程序起诉了长安物业管理中心,这起省内首例破坏计量仪器盗水案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几过公堂,如今该案件仍未“尘埃落定”,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场水官司双方纠缠不清,这场拉锯战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呢?

    三位仗义女工举报偷水

今年4月份,我省首例偷水官司二审开庭,依然吸引了大批媒体和旁听群众,供水总公司与长安物业管理中心,在庭审中辩论激烈,法庭未当庭宣判。

去年这起偷水官司,由于总涉案金额高达72余万元,备受媒体关注。

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从去年6月份开审至今,仍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2003年初,长安物业管理中心三位仗义女工,向石家庄市供水监察大队举报了他们所在的物业公司偷水长达两年涉案40余万元的事实。

据了解,这三位女工均是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老职工,她们负责收取该中心管辖的东岗路12号富强小区清馨园水电暖费用。从 2001年3月份,物业中心新领导上任后,中心总水表的用水量明显下降,与用户分水表根本无法对账,在一线工作的三人对此颇为奇怪。经过详细了解,原来物 业中心为了少缴供水公司水费,专门派人在总水表上动了手脚,使其数值越来越小,小区业主们却依然按照分表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这其中收取的差价均被该物业 中心占有。这种偷水行为一直持续到2002年底。这期间,该物业管辖小区的水资源浪费现象却极为严重,正义的社会责任感迫使她们自觉向供水监察大队举报了 此事。然而让她们没想到是,公司有关负责人丝毫没有受到惩处,而她们却收到公司限其三人于2003年4月30日下岗的通知。

接到举报后,石家庄市供水监察大队于2003年1月介入了调查,他们在现场发现长安物业中心管辖的该小区水表总阀铅封被破坏, 锁口松动,具有偷水嫌疑,并向当地所属的裕东刑警队报了案。执法人员经过深入调查,该物业中心每天用水测算数据与其上报的历年用水情况严重不符,其中在 2000年至2002年12月间水量较1998年、1999年明显减少。为此,石家庄市供水总公司于2004年初把石家庄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告上法庭。

    法律无依据追究责任难

“为遏制盗水违法行为,吉林、天津等省市都出台了‘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分项对盗水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 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了偷水现象。而我省尚未出台针对盗水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无形中加大了我们的执法难度。”石家庄市供水监察大队栾华队长告诉记 者。

供水公司只能根据对物业中心管径、流量等多个方面测算及相关部门鉴定,计算出被告日用水量为13272立方米,他们以此要求物 业中心补缴2000年至2002年12月间的水费差额487884元。另外,补缴被告从1999年至2004年2月尚欠原告水费157933.09元、 1998年至2004年2月间的排污费77223.49元,共计723040.58元。

物业中心方面却以付款应当以水表实际记录数据为准,如今表已坏无法统计实际用水量、追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各种理由予以否认, 并称自己早于2003年12月单方解除了双方于2002年12月27日签订的有效期为5年的《石家庄市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在补缴水费数额、计算欠缴水 费和排污费依据、诉讼时效等多方面都存在争议。

当年11月29日,裕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供水公司要求物业中心补缴的因水表破坏而应当承担的涉及2000年 至2002年12月的水费487884元,因为涉及刑事犯罪,且尚未侦查出结果,根据1998年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将不做出处理,待刑事审理终结后 再通过另行起诉处理;另外,供水公司主张补缴的1998年至2002年3月的水费及排污费,法院认为双方理应每月结算,如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不予 支持。

2004年12月31日,供水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专家说法:对“水耗子”应严惩不怠

近年来,窃电、水、气等行为在各地屡有发生,使国家资源、社会公众利益、地方财政和企业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据栾华介绍,如今他 们发现盗水者主要通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擅自启用消防栓和无表防险装置;拆除、改装、伪造、损坏用水计量装置等方式实施盗水行为。 但是平时大多数偷水者实施行为隐蔽,在检查中很难及时被发现。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从整个社会来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违法盗用水的性质、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有关部门 对于盗水者往往采取责令改正和罚款等行政处罚了事。盗用公共供水的“水耗子”恰恰是利用了这种疏于防范的麻痹思想以及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制空白,有恃无恐地 作案,甚或采取赖、拖、躲的方式来逃避惩治。

其实,公共供水本身就是一种商品,也是一种有形的财物,供水企业对此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肆意侵犯。“水耗子”的窃水行为,恰恰侵犯了供水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如何有效保护共有水资源呢?专家呼吁,对于此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窃水行为,执法部门先前采取的以罚代刑的措施,不仅有悖于有罪 必罚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对“水耗子”也难以起到必要的震慑。要想切实保护宝贵的水资源,遏制窃水的违法犯罪活动,就应该将此行为依法纳入刑法的调整范 畴,只有通过以刑事制裁为后盾,才能强化对盗水行为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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