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与物业握手言和
星期五, 五月 30th, 20082006年7月13日下午,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新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矛盾”在世纪花园居民委员会的主持下得到调解,并共同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以及《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据参与此次调解工作的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这是我市第一个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世纪花园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白国强在调解会结束后说:“这份合同可以说开了一个先例,其他小区出现此类情况可以参考。”
去年10月份开始,新奥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告,将物业费由每平方米0.18元调整到每平方米0.3元。业主委员会对此表示反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赵勃说:“当时我们对475户业主作了调查,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业主不满意物业的做法。今年5月份,物业管理更换了人员,但是问题并没有解决,就在7月6日,物业停止了保洁服务,小区内垃圾没人清理,路灯不亮,引起业主强烈不满。”7月7日,业主委员会召集大会讨论问题如何解决。
据世纪花园物业管理处郑处长介绍:“最初设置物业费为每平方米0.18元,是售楼方与业主在前期合同中协商确定的。我们物业的服务标准是比较高,造成公司连续亏损。而目前市区其他居民小区的物业费大多在每平方米0.3元至0.8元之间。去年10月按照每平方米0.3元收取了物业费,有百分之八十的用户都交了,因为业主们对我们这个国优示范小区还是很满意的。”
世纪花园居民委员会就这件事情的解决做了大量工作,白国强书记道出事情的原委。他说:“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原因在于开发商遗留下的一些问题,比如小区楼宇建设等,而这些问题本不应由物业公司来解决;物业公司本身是企业,物业费低使企业亏损比较严重,物价局曾经按照物价局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本价格要求提高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对此不同意。多次协商未果,导致了本月6日物业公司中止部分服务。”
7月13日下午在居委会召开的调解会上,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带来了相关文件,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以及《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确定了2005年第四季度物业费仍按每平方米0.18元收取,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每平方米0.3元标准收取等一系列条款。调解会上,双方还对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等细节进行了讨论,并定出具体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