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四月, 2008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0]94号)

星期五, 四月 25th, 2008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2用23日由省政府以[2000]第1号令发布实施。《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标志我国公有住房售后交易市场的全面开放。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扩大居民对住房的有效需求,刺激居民住房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完善房地产市场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对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的范围、方式、原则、程序、管理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力求准确领会和把握基本精神和条文的具体含义,适应具体工作需要。

二、要大力宣传《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实施,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暂行办法》。通过宣传,不仅要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而且要使群众对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的方式、程序、费用的计算和缴纳有较为清楚的了解。同时,还要认真组织好有关的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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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0]25号)

星期五, 四月 25th, 2008

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商品房的预、销售管理工作,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销售手续,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包括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变更的文件)和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以及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more…)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职工住房建设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2000]18号)

星期五, 四月 25th, 2008

各设区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财政局、经贸委、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的要求以及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企业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more…)

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1999]45号)

星期五, 四月 25th, 200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现就2000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核心,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为重点,以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为目的,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1998年45号文件,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当前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从2000年1月1日起住房分配货币化要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各市必须进一步加深对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要抓紧购房补贴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购房补贴发放规划;筹集和落实购房补贴资金。从2000年7月1日起,要按规划把购房补贴发放到位,使部分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通过购房补贴的兑现,改善住房条件。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各市公有住房租金要在现有租金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0.40元,也可按房租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0%左右的标准确定提租幅度。提高房租后,各市要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做好特困职工、优抚户、社会救济户等群体职工的减免工作。
四、各市要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要在现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按照省政府1998年45号文件要求提高。到2000年底,住房公积金制度要争取覆盖到全体职工。

五、加大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力度。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两项政策优惠。为鼓励职工购买现有公房,各市2000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实。 (more…)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星期五, 四月 25th, 2008

建住房[2003]131号

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more…)